商标域名抢注行为 凭据抢注者意愿的行为

第一类:商标域名抢注行为

首先,针对驰名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即域名持有人将他人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域名而引起民众混淆的行为。

一方面,由于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行为人争先将驰齐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在客观上排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注册行为,使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能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另一方面,由于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划定对驰名商标接纳跨类掩护,即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占,因而驰名的商标获得特殊掩护,其商标专用权的规模可以扩展到网络领域。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优秀商誉,通俗民众会自然对其相同域名发生信托感,域名持有人的抢注行为无偿使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着名度和影响力,造成消耗者的误认,即以为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剥夺了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优秀商誉举行网络谋划获取利益的权力,甚至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因此,行为人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的行为,一样平常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针对一样平常注册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即域名持有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而引起民众混淆的行为。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通俗注册商标其效力受到地域限制和种别限制,注册商标只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种别规模内受到执法的专有掩护,故注册商标的效力不能扩大延伸到网络领域。对于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组成对商标的侵占,要害是看域名申请人主观是存在恶意以及是否引起混淆误认。

商标域名抢注行为 凭据抢注者意愿的行为

商标域名抢注行为 凭据抢注者意愿的行为

第二类凭据抢注者意愿的行为

首先,为谋划使用目的之抢注。即域名盗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为某域名可以与其谋划的服务精密联系,或能在网民中到达耳熟能详的效果进而争先于商标权人或企业注册域名的行为。若是行为人的抢注行为切合域名抢注的三个实体条件,则组成恶意抢注。

其次,以出售赢利为目的之抢注。抢注者从域名蕴含的商业价值中看到了商机,于是伺机争先在商标权人之前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行为人注册域名并非为了自己的谋划使用,是意图将域名高价出售予对应的商标权人,从中谋取不正当益。这种行为属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盘算机网络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千问题的诠释》第5条第1款划定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的恶意抢注行为。

最后,以恶意阻止商标权人使用为目的之抢注。也可称之为域名阻碍行为,是指行为人注册域名并非为了自己谋划使用,也不出售该域名牟利,而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使用的行为。域名是有限资源,一旦某个域名被注册了,全球规模内只能存在该域名,他人无法注册相同域名。若有人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却不使用,就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